长春科技学院章程
(修订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健康发展,实现学校奋斗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长春科技学院,简称为长科;英文名称为Changchun Sci-Tech University,缩写为CSTU。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东华大街1699号。
第四条 学校由吉林东华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独立投资举办。学校为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学校属于社会公益事业非盈利性教育机构,是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学校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坚持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兴校、特色强校、依法治校”。学校的奋斗目标是建成有特色、高水平、应用型(教学型)大学。
第六条 学校校训是“崇德至善、笃学强能”。
第二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七条 学校要充分发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四大功能。
第八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技术技能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九条 学校以教学为中心,视人才培养的质量为生命线。
(一)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二)实现向应用型大学转变;
(三)创新产教融合、协同创新的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
(四)要求教授讲授本科课程和基础课程;
(五)把教学工作质量作为教师职务聘任的重要标准;
(六)切实加强校风教风学风建设;
(七)编写、引进和使用先进教材;
(八)改革教学方法,应用现代教育技术和网络技术提升教学质量;
(九)保证教学经费投入;
(十)强化实践育人,切实加强实践和实训教学,加强实验室、实训中心、工程实践中心建设;
(十一)注重学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就业创业能力和终身学习能力的培养;
(十二)加强教学质量自我评估;
(十三)建立健全监测和保证体系。
第十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自主制定学生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自主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 建设体现社会主义特点、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大学文化。突出大学文化高品位,弘扬社会主义主旋律。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三条 学校学科专业设置为工学为主、农学为特色、以管理学、经济学、文学、艺术学、医学、理学等多学科支撑的交叉渗透、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结构。学校根据国家、社会需要和办学实际,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四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生为主。适当开展研究生学历教育、专科生学历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依法实行学位制度,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 学校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成果转化。
第十七条 学校发挥学科、科研及人才优势,主动服务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自主与境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开展合作和交流活动,开展国际学生教育和国际教育合作,加强国际科技文化交流。
第三章 组织与机构
第十九条 学校由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及其他机构组成。成员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学生、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校长负责、党委核心、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监事会监督”的领导体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学校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五至七人组成。每届董事会任期四年。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
学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会依据董事会章程,举行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每年至少二次,所议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做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学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重大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
(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校长1人,任期四年;设副校长若干人,协助校长工作。校长由董事会依照符合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和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向社会聘任,报审批机关核准。
校长全面负责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规章制度;
(三)提出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四)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七)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讨论、处理和决定校长职权中的主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长春科技学院委员会、常委会以及党组织管理机构。中国共产党长春科技学院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
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二)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三)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六)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中国共产党长春科技学院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它的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
第二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长春科技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协调学校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依其章程行使权利。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第二十七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工会下设职工诉求中心,为教职工提供申诉和救济渠道。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依据《学校教授委员会章程》进行工作。教授委员会是学校咨询机构,对学校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教授委员会成员由各学科教授十七至二十五人组成。教授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教授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依法统筹、行使对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权,依其章程履行在老师职务评聘、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中的工作职责。学校学术委员会由十七至二十五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委员经各分院学术委员会推荐、校长提名,由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校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学校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其指导监督,依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是负责学校教师职务评审的专门机构,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开展教师职务的评审工作。
教学委员会是负责学校教育教学事务的专门机构,对学校教学工作有关问题进行审议、评议、指导、监督和咨询。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负责学校学位事务的专门机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负责学位管理、评定、学位授予等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十七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一般为四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会成员由相关学科专家、学校相关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一般由校长担任。学校根据实际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在每年六月、十二月召开全体会议。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出席方为有效。重大的会议决定以不记名或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共青团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三十三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第三十五条 校图书馆、档案室、网络中心、教育技术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中心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用制度:
(一)教师,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
(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三十八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任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进行教育教学工作,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践;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公平获得劳动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六)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七)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或者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为人师表;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立德树人,执行学校的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工作计划,履行聘约,恪尽职守,勤勉工作,完成教学科研工作任务;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五)关心、爱护、尊重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科研水平;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或者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履行义务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员工给予奖励。
学校对不履行义务的教职员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停发职务津贴、警告、记过、记大过、解聘、除名等处分。
教职员工受记过、记大过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处分期满后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为教职员工执行国家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的工资标准,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学校尊重教师的创造性劳动,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进行学术创新、职业发展、个人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章 学 生
第四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五条 学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公平接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二)公平获得在境内外深造学习、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学科技能竞赛的机会;
(三)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四)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个人切身利益和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司法机关提出异议和申诉、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学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保护学校利益;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 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热爱祖国、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自信拼博、感恩诚信、关爱自然、热心公益的品德。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四十九条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学位。
第五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一般每一年至两年举行一次,选举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领导机构,审查和决定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修改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
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在中国共产党长春科技学院委员会的领导下、在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长春科技学院委员会的指导下,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三条 学生社团经学校批准成立,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学生社团联合会统筹、协调学生社团及其活动,依其章程行使权利。
第六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四条 学校加强与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协同创新、合作育人。支持行业、企业全过程参与学校专业建设、人才培养、课程设置和绩效评价。
第五十五条 学校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置教育基金会,争取社会捐赠,筹措资金,资助学生成长,支持学术研究,促进学校事业建设发展。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置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发展,凝聚校友力量,拓展办学资源。校友系在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师生员工和享有学校荣誉证书及荣誉称号的人士。
第七章 举办者的权力与义务
第五十九条 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六十条 举办者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学校章程,推选学校的首届董事会。
第六十一条 举办者参加学校董事会,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第八章 资产、经费和后勤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学校的资产是指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六十三条 2013年,学校拥有资产总额11.3亿元。办学出资额3.28亿元,其中以固定资产方式出资0.67亿元,以货币资金方式出资2.61亿元。
第六十四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依法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三)融资;
(四)政府资助;
(五)其他收入。
第六十五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出资人投入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十九条 学校实行严格的独立财务核算与会计、审计和监督制度。财务部门要定期向学校汇报财务计划与执行情况,按时编报各项财务报表。
第七十条 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九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七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七十二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资不抵债,无法办学的。
第七十三条 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地址、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宗旨和业务范围等发生变化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十四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学校终止时,学校应当请求审批机关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第七十五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
第七十六条 对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处理。
第七十七条 学校终止后,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十章 校徽 校旗 校歌 校庆日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由两个不同的同心圆组成,外圆背底是白色,外圆上半部分是校名长春科技学院,下半部分是学校英文名: Changchun Sci—Tech University,缩写为CSTU。内圆的背底是红色,下边是三个齿轮,齿轮中有1986,代表学校建校时间;内圆上方两边是对称的麦穗,中间是光环。三个齿轮代表现代工业,麦穗代表现代农业,象征我校学科建设以工学为主体,农学为特色,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布局,科技光环代表现代科学技术,红色代表学校事业红红火火。
学校徽章为镌刻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七十九条 学校的校旗由旗色、旗标、旗字组成。校旗旗色为白、紫色结合,旗标为学校徽志,旗字为自选体校名。
学校校旗集校色、校徽、校名于一体,集中展示学校形象,喻示学校严谨、开放、包容、向上的办学理念和开拓精神。
第八十条 学校校歌是《发展之歌》,赵中岳作词作曲。
第八十一条 学校确定每年的5月19日为校庆日。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按《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起草学校章程草案。学校章程草案,由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由学校董事会讨论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吉林省教育厅核准。经核准的章程文本为正式文本,上报教育部备案,向本校和社会公开发布章程的正式文本。学校章程的修订案,依法按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上级机关核准后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董事会。